欧洲便携电池协会(EPBA)人士介绍,协会成员从1985年初开始开展在电池中去除汞的活动,1994年初开始在碱锰电池和锌锰电池中去除汞。在欧洲这些电池占92%,其余是锌空气电池和锂电池。EPBA原计划到1999年1月在欧洲消灭所有一氧化汞电池,将用紫外线光商标把低汞电池剔出并除去。到2000年有条件的回收,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
7.7欧洲环境委员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
欧洲环境委员会规定,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镉镍电池,并且禁止镉镍电池进口欧洲民用市场。欧洲2008年禁止在便携式电话、电脑和小型电器中使用镉电池。欧洲已明确将实施生效新的环保法,新法规将重点从如何处理污染转变到注重如何不产生污染(减少和控制污染源)上来。欧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收集系统、费用、回收结果也不相同。
7.8《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
2003年5月,欧盟提出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提出有关化学品新的论证办法,其中涉及到电池有关的内容。
7.9欧盟出台《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REACH)法规
2003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在原《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的基础上,新出台了《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简称REACH法规)(讨论稿)》,该法规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生存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促进无毒无害新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实现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直接的化学产品,还涉及到所有的下游产品,其中包括电池及材料,与此相关内容为:
(1)限制电池中的汞含量;
(2)与电池相关的镉及含镉化合物;
(3)限制铅及其化合物,镍及镍的化学物;
(4)与电池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电解二氧化锰、锌及化合物、锂及化合物等;
(5)与电池产品有关的“接受试验、风险和安全评估”。
REACH法规生效后,有关电池的环保要求仍需同时符合91/157/EEC与98/101/EEC电池指令。
7.10关于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与《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指令Rohs)。欧盟规定2005年8月13日是电子废物法令的执行日,所有向欧盟市场投放有关电子产品生产商与经销商都必须支付其产品的环保费用,以用于产品回收处理。由于较多便携式电气产品配置电池,电池出口贸易将受其影响。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电池销售中与电器配套量占一定比例,该两项指令与电池有关,但电池同时需符合91/157/EEC电池指令的要求。
欧洲已明确将实施生效新的环保法,新法规将重点从如何处理污染转变到注重如何不产生污染(减少和控制污染源)上来。
8、欧洲各国废旧电池回收系统与办法
在执行欧盟《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91/157/CEE)》上,各国采取的方式手段均不一样。德国通过立法规定所有电池必须回收,不建立或加入回收系统的产品不得在德国销售。而法国则只对“导则”中规定的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采取强制回收。而丹麦则是采取自愿的形式对含铅和镉的电池进行回收。收费的手段也各不相同,下面就收费手段对各国回收系统进行简要介绍。
以税收的形式向消费者征收处理费用的国家
在奥地利的《电池法》和“电池工业协会与各城市和电池销售商协议”的基础上,1989年奥地利率先建立了一个由电池工业协会组建的收集回收系统“UFB”。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4%,平均每人160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1995年比利时通过电池工业协会建立收集回收系统“Be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8%,平均每人200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1997年,荷兰电池工业协会建立电池收集回收系统“Si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人125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生产者及销售商(进口商)承担收集处理费用的国家
1998年,德国《废旧电池管理法》颁布,由此产生了由电池工业协会成立的收集回收系统“GRS”。
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120克的电池。该系统的费用由生产厂商和进口商支付。
1999年,瑞典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所有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必须支付“环境税”,“环境税”将被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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