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欧盟
7.1电池指令91/157/EEC
在欧盟的国家中,从1980年开始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涉及到含有危险物质(汞、镉和铅)的电池的管理。通过对电池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定和电池包装明确标识的方式来加强对电池的管理。为了使欧盟各国的法律条文统一,在欧盟内部加强对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的管理,在1991年3月18日,欧盟颁布了一个指导性文件电池指令《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91/157/EEC)》。对各成员国电池行业提出了一些要求,如电池有关标识和减少重金属含量等,并号召各成员国开展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分类收集有标识的废旧电池,建立有效的收集体系,其具体规定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A.对于电池设计、生产的要求:
减少重金属含量;
提倡生产和使用危险物质含量为零或很低的电池;
提倡开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安全电池系列产品;
提倡生产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百分比0.025%的电池(除钮扣电池以外);
电子产品中的内置式电池在产品废弃后,电池应易于取出;
B.对于电池生产标签标识的要求
在欧盟颁布的这一指导性文件中,对以下几类电池的标签标识提出了要求:一是单只电池中汞含量≥25mg的电池(碱锰电池除外);二是含镉量≥0.025wt%的电池;三是含铅量≥0.4wt%、汞含量≥0.025wt%的碱锰电池。同时,文件要求标签应标明重金属含量以及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的要求,对于电子器具内封装的电池应在电子器具上标明电池的存在。
C.对于废旧电池收集及处理方面的要求
文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有标识的电池,提倡各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电池回收体系,可以采用抵押金手段来确保回收的进行。
D.对于再生利用技术方面的要求
鼓励开展废旧电池再生利用技术研究。
E.宣传教育方面的要求
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废旧电池回收体系良好运作。
7.2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含有害物质(如汞、镉或铅)的电池进行收集回收和安全地回收处理。
7.31993年,欧盟修改电池指令91/157/EEC导则,颁布93/86/EEC导则
1993年10月4日,欧盟对91/157/EEC导则进行了补充,颁布了93/86/EEC导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的回收利用标识,在含有有毒物质电池上印刷分类收集的标志等,建立统一的标识系统,,以便分类回收废旧电池,防止其生活垃圾中。要求欧盟的电池行业,在生产普通锌锰电池中不再使用汞。至1993年底,欧洲主要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不添加汞。
7.41998年,欧盟提出电池指令98/101/EEC
1998年,欧盟对91/157/CEE进行修订,提出了98/101/EEC,要求各成员国对各种类型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进行回收。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的定义是:其有害物质含量大于表4中规定的限值。对电池销售市场提出具体规定,调低了禁止生产的电池的汞含量,于2000年1月开始执行:
A.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即最大汞含量为5ppm;
B.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超过电池重量2%的扣式电池。
其它指标为镉含量小于0.002%,铅含量为小于0.2%。
91/157/EEC与98/101/EEC有关项目与指标要求对比如表所示:
表4: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

表5:禁止生产的电池

7.52003年3月,欧盟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
2003年初,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局拟定再次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的议案,该议案将进一步强化对电池的环保要求,提高相关标准,涉及到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和铅酸蓄电池。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1)关于废旧电池回收责任问题,要求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回收责任。
(2)关于电池中限制镉的含量;要求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镉量大于5ppm的电池,电池上必须标明所含有害物质元素符号。
(3)关于限制使用镉镍电池。欧共体有关章程(草案)要求到2002年要加强镉镍电池的收集和回收。对各国电池的最低收集回收率进行限定,其中汽车电池回收率要求达到95%,所有电池的收集回收率最少达到55%。到2008年完全禁止生产和使用镉镍电池。
(4)要求各国通过税收等手段保障电池收集回收的资金,并且通过减免税等手段支持对环境无害的电池产品。
7.6欧洲便携电池协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