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美国
美国是在废旧电池回收领域内立法相对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其立法主要针对镉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所有其他种类蓄电池、含汞电池等。
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规定涉及到含汞产品的处理和回收,含汞的废弃物被确定为危险物品,其存放、运输等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现在已将含汞废物归属按普通废料的规定,比RCRA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条款要求放松多了,各州都建立专门的收集规划。1995年环境保护协会(EPA)提出了《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其目的是减少城市固体垃圾中危险物品的数量,促进或方便一些常规危险物品的回收和安全处理,减少针对这些废物管理上的工作量。普通垃圾是指那些通常废弃的生活用品和几乎无利用价值的物品。虽然在存放、运输和回收方面对于这类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没有严格的标准,但在最后的处理或再生利用方面应完全按照危险物品的规定,要求在对垃圾焚烧或堆肥处理前,将电池从垃圾中分拣出。有关电池方面的法规如下:
(1)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及无汞锌锰电池回收处理问题
1989年末至1991年初,美国就通过有关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法规,所有电池制造商都改变了电池生产工艺,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除了扣式电池之外,电池中的汞含量不超过电池重量的0.025%。
1993年,美国电池制造业自愿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至1993年底,在美国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普通锌锰电池(碳性电池)中不再添加汞。
对于普通的无汞锌锰电池,美国没有作特殊收集,其原因为:通过环保局所有的毒性实验,这类电池不属于有害废物;锌锰电池所含物质主要是普通金属如锌和锰,在正常使用和处理过程中,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目前的回收技术和相关基础设施的费用大大高于在环境和回收利用方面的收益。
(2)1996年颁布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办法》
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美国制定与颁布了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办法》,于1996年5月13日开始实施。这部《电池法》的立法原则是禁止在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添加汞,分阶段禁止使用含汞电池,生产适用于回收利用和易于处置的氢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蓄电池和其他电池。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培养公众对于这些电池收集、回收和适当处置的关注”,“有助于需要控制的电池的收集和回收或适当处置”以及“鼓励使用可充电电池的人们参与收集回收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
在这部《电池法》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电池生产商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对运输、收集、储存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鼓励志愿厂商投资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电池,鼓励新型电池的研究、生产。《电池法》规定不得销售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电池,以及无法拆卸或不便拆卸电池的用电器具。
并规定了标识的内容和式样。具体规定:
A、禁止销售有汞碱锰电池(扣式碱锰电池允许含汞量为每只电池不超过25mg);
B、禁止销售含汞碳锌电池;
C、在美国禁止使用扣式氧化汞电池;
D、禁止销售任何氧化汞电池,除非该电池的制造商明确标示电池回收处,电池回收点必须经联邦、州、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从事接收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
(3)关于《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
1995年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制定了《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并于1999年7月进行了修订,环境保护协会在《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中增加了含汞灯具的内容,普通废物垃圾包括废旧电池、温度计和农药。立法规定,所有废旧电池均需遵守《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的规定。在此法规中,政府详细作出了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雇员培训、货单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电池的规定包括:
A、电池的标识要求,建立镉镍电池的统一标识;任何电池产品及产品的包装材料上,以及使用充电电池的器具外表上须贴上有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随意丢弃,须妥善处理”的字样。
B、鼓励非盈利性工业计划,克服障碍,自愿收集和回收镉镍电池,建立废旧的二次电池收集、回收和处理的网络;
C、要求环保局建立公共教育计划,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旧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工作,鼓励公众使用可充电池,并参与废旧电池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D、禁止向普通电池中有意添加汞。
该办法同时授权各州将其它电池纳入回收计划。法令还规定,对违反者,环保局应令其整改或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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