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德国、瑞士、荷兰、瑞典、比利时除镉镍电池和铅酸电池外,对其他所有电池也都要求回收。
10、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1990年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在电池中使用汞。
1999年开始,由澳大利亚移动通信协会开始实施全国性的计划,回收手机电池和其它充电电池,具体实施办法包括由参加公司自愿出资赞助;通过零售商网点收集;通过区域性的试点项目来改进镉镍电池的回收工作。
11、加拿大
有关环保法规中涉及到含汞电池的规定,提出了减少电池中用汞量的具体指标:
(1)助听器用锌空气电池最大允许汞含量为40mg/Ah;
(2)圆筒型电池最大允许含汞量为电池重量的0.02%;
(3)扣式或硬币碱锰电池最大允许汞含量为每个电池不超过25mg。
1997年1月,加拿大民用电池制造商协会提出,限制在民用的碱锰电池、碳锌电池和氯化锌型电池中人为地添加汞。这样在加拿大仅有的含汞电池或许仅为氧化汞电池。
加拿大已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ECELRTAP条约和有关重金属的草案,该草案主要是有关汞、镉和铅等重金属的具体管理规定,目的是禁止从工业生产中、燃烧过程中和废物焚烧时排放汞、镉和铅。该草案同时也要求减少产品如电池中的汞含量。
加拿大主要通过行业自律,自愿减少电池中的用汞量。充电电池回收公司自愿管理镉镍的回收。
12、巴西
1999年巴西有关法律提出要求限制普通电池中的重金属含量,要求回收镉镍电池和不符合标准的普通电池。2000年提出规定,碱锰电池和普通锌锰电池中汞的含量为小于0.025%,镉的含量为小于0.025%,铅的含量为小于0.400%。2001年提出的指标要求为汞含量小于0.010%;镉含量为小于0.015%;铅含量为小于0.200%。
13、墨西哥和阿根廷
墨西哥和阿根廷暂没有就电池立法,但正在考虑建立与巴西类似的法律。
14、印度
自愿标志生态标识,减少汞用量,电池中允许汞含量为电池重量的0.005%。
15、韩国
1996年7月1日起,韩国要求进口电池中镉含量小于1×10-3%,进口电池要求达到无汞无镉要求。
1996年提出要求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1ppm。对电池征收产品税和建立处理系统来回收含有有害金属的电池,但碱锰电池除外。
16、毛里求斯
不再使用汞电池,汞电池早已由镉镍电池取代。在几年前,毛里求斯开展了一次全国性的活动,收集所有含汞电池。在制定和执行有关废旧含汞电池安全处理的法规之前,进行有关收集含汞扣式电池的宣传活动。
17、摩纳哥
在摩纳哥市场,各类无汞电池销售份额越来越大。
18、泰国
以往电池生产中通常添加汞,但泰国电池管理部门报道,目前电池生产中已不使用汞。
19、土耳其
1999年开始禁止在电池中添加汞。
20、中国
20.1大陆
对于电池中所含有害物质,将实行控制总量,减少用量,分步实施,逐步禁止,注重从源头抓起,逐步实行电池绿色环保。有关电池环保法规如下:
(1)国家九部委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
1995年,我国制定标准HJBZ009-95《无汞干电池》,规定电池中含汞量不能超过电池总重量的1×10-4%。
1997年12月31日,由原中国轻工总会等九个国务院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轻总行管[1997]4号),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在中国内生产或销售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25%的电池(低汞电池类指标),还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中国内生产或销售汞含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对于扣式电池又作了补充规定。体现了电池行业要切实控制和限制电池中的用汞量,防止汞污染,要从源头抓起。为了落实上述规定,2000年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下列文件落实措施:
《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文;
《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督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文;
《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2000]70号文;
《关于召开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开验工作会议的通知》检办检[2000]270号文。
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年12月17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废电池条款的内容为: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镉的电池。
在含汞、镉的电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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