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废旧电池管理法》的颁布,德国成立了多个废旧电池收集系统:1)GRS系统由德国的多家大公司共同出资,以基金会的形式成立。该系统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所有费用由参加该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承担。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占德国市场电池总量的80%以上。2)Vfw-REBAT回收系统由德国Vfw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为3000吨,回收量为1500吨,回收率50%。它的收费标准是500-600欧元/吨。3)RobertBosch公司成立的回收系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由参加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约为1500吨。4)另有四家电池生产商自己建立了收集回收系统。前三个回收系统在2000年总的成果见表7。
表7 2000年收集回收表

欧洲各国,特别是德国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到处可见垃圾桶好几个一起放置,分别让民众对纸类、塑料和玻璃等分类投放,环卫部门再分类收集、输送和分类处理。德国市场的挂装电池产品大多已用纸质材料替代了PVC吸塑壳,体现了环保时尚。但目前德国对废旧干电池最后处理仍然采用掩埋的方法。
9.3瑞士
瑞士废电池管理法规要求对所有种类废电池进行管理。法律规定了电池生产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以及标识、再生利用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有义务收集所有废电池,并对其进行处置和利用。
1998年,瑞士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品,将商品电池中汞或镉的含量限制在小于电池重量的0.001%。最初瑞士的废电池由特种废物处置公司运往德国处理。但是1991年瑞士立法禁止废电池出口,要求在国内处理。瑞士采纳欧盟1991年3月18日提出的91/157EEC规定附件中第二款,对含有害物质(如汞、镉或铅)的电池进行收集回收和安全地回收处理,同时明确消费者具有将废旧电池退回销售点的责任,电池销售商具有接受各类废旧电池回收的责任。此外该条款明确在电池或含有电池的用电器具销售中,电池生产商有义务支付电池回收处理有关的费用,这类费用包括废旧电池处理所需的成本。估计电池的回收率不超过2/3。
目前瑞士建有两座大型废电池处理厂,可以处理全国范围内收集的混合废电池。但是由于在国内处置废电池大大提高了废电池的处置费用(提高近5倍),收集部门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全部费用,于是开始实行“预付处置税”制度。这一税由制造商承担,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关汞的回收处理:BatrecAG是位于瑞士Wimmis的一家重金属回收处理机构,专业化处理废旧电池和其它含汞废物,该机构成立于1989年,从1999年至2001年年中,该单位已达到年处理154吨含汞废物的能力,其中包括约47吨的含汞树脂和吸附剂,约32吨的废旧日光灯,约11吨的含汞渣料,以及约11吨的汞齐物。自从BatrecAG公司投入运行以来,瑞士停止出口含汞掩埋废料。
9.4瑞典
1967年,瑞典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目前,在废物处理方面,建立了废物收集系统,并早已致力于废旧电池、日光灯等含汞废物的收集与回收。如同欧盟的其他成员国,瑞典于1996年将含汞电池和含汞光源产品(灯)认为是危险品,废旧电池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部门都需获得许可证。瑞典采用1998年欧盟就电池所提出的规定,即将含汞量超过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确定为对环境有害物,这类电池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与用电器具配套。扣式电池中的汞含量不能超过2%。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
9.5丹麦
随着欧盟就电池单独在法律上提出了规定,丹麦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改进和完善电池收集系统。为了促进提高含有害物质电池的回收率,丹麦采取所有电池都回收,特别是含有重金属的电池全部得到收集回收。在此之前,丹麦仅是对含有害物质电池进行回收,目前正在考虑进一步改进电池回收办法。丹麦是欧洲最早实施废旧电池再生利用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回收镉镍电池,其具体办法为:电池按销售单价再附加0.9美元/只电池的回收费用售出,从回收费中按17.6美元/千克支付给电池回收者。该项政策的实施使镉镍电池的销售价相对较高,从而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选购行为,小型二次电池的消费重点转向环保型电池。1997年镉镍电池的回收率就已达到了95%。
9.6芬兰
芬兰有关部门于1999年提出,按照欧盟的规定执行:
(1)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即最大允许汞含量为5ppm;
(2)禁止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的2%的扣式电池。
9.7爱尔兰
在电池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方面,按照欧盟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8英国
从1998年开始实施对镉镍、氢镍和锂电池的回收。电池的回收、运输、处理等费用由最终用户承担,1999年约回收450吨,原计划2000年的回收目标为600吨。
9.9捷克
在生活垃圾中发现有少量的汞,主要是由废旧电池所产生的,由此提出了废旧电池回收的专项方案计划。
9.10匈牙利
2001年公布有关电池市场销售和废旧电池处理的规定,禁止废旧电池与其它垃圾相混合,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电池应有分类收集的标识,并标明含有何种重金属,例如汞等。2001年对2000年颁布的No.41/2000规定作了修正,公布了有关电池中限制有害物质含量的具体规定,禁止销售含汞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005%的电池,对于扣式电池其汞含量不得超过电池重量的2%。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用电器具所配置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