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址初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场址;
2.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确定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
3.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提出首选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一节 填埋场主体工程
第十七条 填埋场场底基础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6)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不小于2%的纵横坡度。
第十八条 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6)要求时,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采用的人工合成材料高密度聚乙烯(HDPE)防渗膜的锚固平台高差不宜超过10m。
第十九条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渗沥液收集系统必须能承受渗沥液的腐蚀,并应在封场后仍保持有效。有条件时应设有反冲洗设施。
第二十条 收集的渗沥液在处理前应先进入污水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两。污水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以及渗沥液处理规模确定。
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洪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洪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将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导出,减少地下水侵入垃圾堆体和对防渗层产生不良的顶托压力,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设计规范》(CJJ50)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1的要求。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重现期:年)表1
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应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其布局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后勤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
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
填埋气体不利用时,应主动导出,并采取集中燃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恢复,填埋场稳定前,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节 卫生填埋作业
第二十九条 卫生填埋应采用单元作业法,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并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填埋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 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
第三节 卫生填埋工艺设奋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可参照表2选用。
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t/d)表2
注:①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65%。
②不使用压实机的,可两倍数量增配推土机。
第三十三条 覆盖土应按土量、运距和车辆能力配备运拾车。
第三十四条 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应实行封闭化运输,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设备标准应能满足填埋场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Ⅳ类以下的填埋场不宜设置监测室。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带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