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公众教育。新加坡强调法制,对垃圾处理的一系列环节进行了周密的规范,注重法律责任,法律实施效果好。同时,新加坡环境局下属的公共教育处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各种媒介,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使国民认识到垃圾处理收费的必要性。
2.有效的收费方式。由垃圾收运公司向垃圾的产生者收取费用。所有的收运公司都委托新加坡能源有限公司向居民和商铺收取垃圾收运费,并将垃圾处理费纳入水、电费一并交纳。
(三)芬兰的主要做法
芬兰1994年实施的《垃圾管理法》,严格规范了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制度。
1.完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垃圾管理法》规定,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所需的所有费用,均来自居民缴纳的垃圾处理费。
2.先进的计量方式。首都赫尔辛基的每座住宅旁统一设置有灰色生活垃圾箱,每周由垃圾清洁车收集清理一次。当垃圾箱被推上清洁车时,其容量等数据就被记录在驾驶室的电脑中,清洁公司每月按统计结果向用户收取垃圾清理费。
3.鼓励分类的计费方式。《垃圾管理法》规定,垃圾制造者有责任将垃圾分类堆放,垃圾箱需自行购买或向环境清洁部门租用。具体费用的多少根据垃圾箱的容量和倾倒次数来确定。为鼓励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分类垃圾处理收费一般要比混合垃圾处理收费低40%左右。
4.纸类垃圾无偿回收。居民自觉将旧报刊、广告和废纸板无偿送到指定回收点。
三、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垃圾处理收费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己经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在坚持“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前提下,施行适合各国实际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上述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垃圾处理收费启发颇多。因此,我国在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的过程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立法,明确垃圾处理收费体系的内容,对垃圾运送、处理、收费的主体,收费占处理总成本的比例,政府补贴的程序,弱势群体的减免条件,具体收费程序和方式加以严格界定。
(二)加强垃圾处理收费意义、方式的宣传教育。
(三)遵循以“减量化”为核心,兼顾“资源化”、“无害化”的收费目标模式,从而指导垃圾处理收费体系的合理构建和顺利运行。
(四)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机制,依照各地区人均收入、居民环保意识水平等情况,权衡定额收费制和计量收费制的利弊,确定合理的收费类型和价格。在东、南部的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选择性地进行计量收费制、分类收费模式的试点。
(五)坚持垃圾处理收费定价的公益性、补充性原则,从短期来看,政府对垃圾处理经费的财政补贴应占总成本的一半以上,并根据实施效果和居民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六)逐渐建立科学的垃圾类型体系,并制定处理各类垃圾的价格。
(七)对分类和未分类垃圾区别定价,在此基础上有步骤地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的实施计划,以价格差异引导居民自行分类垃圾。
(八)垃圾处理收费方式的多渠道化,可将垃圾处理费纳入水、电费等公用事业收费统一收取,或在房租中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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