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厕所是公共环境中的重要设施,公厕少难以满足需要,公厕卫生条件差,已是城市居民的普遍反应。通过调查和分析全国公共厕所现状,阐明了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了公厕规划建设与管理模式的思考和建设过程中急需努力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公共厕所;环境;规划;设施;建设
不注重厕所卫生的国家和城市没有文化和将来,这是4年前中国官员在新加坡召开的第一次世界厕所大会给出的答案。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已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城乡的环境越加符合现代文明标准。公厕作为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公共空间,必须是城市发展及其规划中确定的公共产品。而公共厕所的设施档次、保洁质量都代表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窗口”形象。作为任何时代必有、任何地方必备、任何人必用的特殊公共设施,公厕的建设与管理,是政府公共事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反映了一座城市的管理水平、文明生活方式以及公民素质。因此,公厕也是国计民生。
一、全国公共厕所现状调查
一项来自零点调查和远景投资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公厕少难以满足需要,公厕卫生条件差,已是城市居民的普遍反应。而深圳、广州则在全国31个城市中,被评为最不方便上厕所城市的前两名。
本次调查使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式,针对全国31个大中小城市的3434名常住居民进行了入户访问。
1.餐饮商店厕所比公厕有用。经营场所内的洗手间本来不算正式的公厕,但很多城市都要求经营场所的厕所对外开放,作为对公厕不足的一种补充。此次调查结果表明,这些“准公厕”由于数量多,比较容易找,已经反客为主成为人们出门在外如厕时的主要选择。使用过商场、商店内厕所者比例最高,达57.3%,其次是快餐店内的厕所(42.9%),然后才是公园或旅游景点内(40.6%)以及大街上(33%)的厕所。
2.公厕数量少卫生差。数量少,卫生状况差仍是公厕的两个最大问题。调查结果显示,42.8%的受访者认为公厕数量太少,排在公厕问题的第一位;30.4%的受访者认为公厕卫生状况差,排在公厕问题的第二位。另有27.1%的人认为公厕分布不合理,导致局部区域公厕数量更少,23.5%的人认为等待时间过长,好不容易找到了公厕,又不能马上使用,只能望厕兴叹。
3.女性如厕等待时间长。此次调查中,有29.1%女性受访者反映如厕等待时间过长,而男性受访者中反映这个问题者比例只有16.7%。由于生理上的差异,女性如厕需要的时间更长,占用的面积更大。此次调查,还针对全国31个城市如厕难易程度以及卫生状况进行了排名,便利程度最高的前八位城市分别是:绵阳、牡丹江、宜昌、保定、天津、宝鸡、沈阳、长沙;反映最不方便上厕所的八个城市分别是:深圳、广州、南京、郑州、大连、上海、北京、兰州。
4.民意时评,公厕的感慨。民意调查让人感慨者有二:一是深圳、广州竟然在“最不方便上厕所城市”的排名中分居前两位。深圳、广州是没有钱建公厕吗?显然不是。说到底,还是有关部门的不重视。二是观念问题。公共厕所虽为人所必需之物,但人们普遍认为如厕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公共厕所的建设就被隐匿到了城市建设的后台。民意发现,进入“最不方便上厕所城市”排名的,多为大城市。北京、上海同样名列前茅。而被认为上厕所较便利的城市则是中小城市,这实在令人费解。
现代化城市建设,应该注重细节。要打破常规将女厕扩大,设计师就要拿出有说服力的数据。很多设计师们就是因为懒得做这样的算术题,便放弃了改变传统的想法。
二、关于公共厕所的规划及设计
1.公共厕所规划。我国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中的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其外延是非常广泛的。《城市规划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同时在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中强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基于生活便利性的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并从制度上强制性保证其用地和实施应不受侵占或变更。公共厕所作为重要的市政环卫公共设施应严格按此原则进行规划控制。
于1993年颁布并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市政公用设施列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范畴,并指出“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规范规定了与不同规模的居住区相配套的公建指标,如居住区级(3-5万人,1-1.6万户)每千人至少应配备460平方米-82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含自行车存车处),每1000-1500户设一处公共厕所,且宜设在人流集中处,每处用地规模至少60平方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宜为30平方米-60平方米。
实际上,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公共厕所的规划问题。在《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当时的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为建设部)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的要求,责成北京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CJJ14-87),于1988年6月1日实施。其总则第一条为“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同时总则中还特别强调“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一条),在城市的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等位置应规划规定数量的公共厕所(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二条)。公共厕所在主要繁华街道中的间隔距离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区的间距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的间距以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三条)。该标准甚至严格规定公共厕所外墙面3米以内的空地属于公共厕所用地,不准侵占(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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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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