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性质:新建
处置对象:医疗废物
建设规模:首期2006年日处理医疗废物8吨,远期在2010年建成日处理医疗废物16吨。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1310万元,其中2006年投资970万元,2010年投资340万元。
本次评价对象为首期8t/d。
建设时间:一年
服务范围:梅江区、梅县、兴宁市、大埔县、五华县、蕉岭县、平远县、丰顺县,服务总面积15876平方公里
服务年限:2006年~2025年
工作时间:每日三班按24小时计,全年工作时间为8000小时
2.1.3 建设内容
本项目为梅州市医疗废物焚烧厂建设项目,厂区占地面积6400m2,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1)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焚烧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2)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3)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2.2 主体工程
2.2.1 项目选址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规定的焚烧厂选址原则为:①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②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③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中厂(场)址选择中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其厂(场)址选择前应进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应急救援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厂址的各种因素可分成A、B、C三类。A类为必须满足,B类为场址比选优劣的重要条件,C类为参考条件。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两个选址方案:
选址方案一:为兴宁市径南镇太阳村过路塘山地。
选址二:为梅县南口镇荷田村狗塘坑。
从表2.2-1的比较分析可知,选址二梅县南口镇荷田村狗塘坑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规定的焚烧厂选址要求,因此确定本项目的选址定为选址一即兴宁市径南镇太阳村过路塘山地。
2.2.2 工程规模
本工程服务范围包括:梅江区、梅县、兴宁市、大埔县、五华县、蕉岭县、平远县、丰顺县,服务总面积15876平方公里。本工程服务年限:2006~2025年。
基于梅州市医疗废物产生量调研和预测结果,本可行性研究确定“处置中心”分两期建设,各期建设规模如下:
首期工程(2006~2010):8吨/日,总变化系数Kz=1.3,设一条生产线。
计划收集全市县城主要医院和城区主要诊所、附城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表2.2-1 处置设施选址的因素
环 境 条 件 选址一 选址二 相符性 因素划分
社会环境 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粤环[2003])54号 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粤环[2003])54号 一、二均符
减少因缺乏联系而使公众产生过度担忧,得到公众支持 当地政府、群众支持 当地群众不支持,意见大 一符合、二不符合
确保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 选址位于兴宁县太阳村,远离市区,满足要求 选址位于梅县南口镇荷田村狗塘坑,位于城区的下风向 一、二均符
确保与重要目标(包括重要的军事设施、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交通通讯主要干线、核电站、飞机场、重要桥梁、易燃易爆危险设施等)的安全距离 周边无重要目标 周边无重要目标 一、二均符
社会安定、治安良好地区,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远离居民区,社会治安良好
与太阳村居民住宅的距离为1.5km 远离居民区,社会治安良好
与最居民住宅的最近距离为1.0km 一、二均符
自然环境 不属于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不属于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属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符合、二不符合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一、二均符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一、二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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