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CO、O2等)在线监测及记录系统
本项目在焚烧炉的进料口以及焚烧炉的一次燃烧室设置工业电视监测系统,可以随时了解进料情况和焚烧炉的燃烧情况。重要的参数如一次燃烧室温度、二次燃烧室温度、烟气处理系统进口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显示,并自动调整焚烧炉的运行状态。
应设有确保医疗废物不能绕过正常焚烧程序的控制系统
应符合相关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标准
12.3.7.2主要处置工艺与运行要求
(1)医疗废物在进入高温焚烧热解炉之前,任何人不得打开医疗废物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应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2)医疗废物焚烧开始时,应确保当焚烧系统达到规定温度时,才开始运转、进料和处置医疗废物。本项目焚烧系统的规定温度为1100℃。
(3)保证二燃室温度≥850℃时停留时间≥2.0秒,烟气中氧浓度含量6%-10%(干烟气)。本项目二燃室的设计,保证烟气在1100℃的高温下的停留时间2.0秒以上,这样可以非常好地去除含碳颗粒。通过二次送风造成涡流效果,大幅度减少了烟气中飞灰的产生,同时减少了进入下游烟气处理系统的飞灰。
(4)烟气净化系统应包括:控制二恶英再生成的急冷装置,控制酸性气体的装置和除尘装置,除尘装置优先采用布袋除尘器。
本项目设有3米高的急冷塔,含尘高温烟气进入急冷塔后,高温烟气与喷雾状的水直接进行热交换,使之从950℃高温降到200℃下游烟气处理设备可以接受的温度并避免二恶英的再度生成。本项目急冷塔冷却用水采用的是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消毒后的污水。本项目采用半干式除酸系统,从除酸塔顶部将石灰干粉直接喷入塔内,石灰干粉首先吸附烟气中的水蒸气,之后脱除烟气中的酸性气体。本项目除尘系统则采用的是布袋除尘器。
(5)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排气筒高度、焚烧效果与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相应要求。
本项目焚烧炉排气筒高度为36米,符合必须高于35米的规定。
(6)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应能监测CO、烟尘、SO2、NOX、项目,在线监测记录系统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本项目在烟囱上配有一套在线式烟气排放监测系统检测装置,可在主厂房控制室实现对烟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视和反馈至自控系统控制焚烧运行状态。同时,可以建立尾气排放的各项数据档案。
12.3.7.3焚烧炉的安全要求
(1)焚烧炉的燃烧器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燃烧器启动后点火不正常时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并报警。
(2)焚烧炉停止运行前(包括正常停炉和安全程序停炉)必须有对燃烧室进行冷却的程序。当燃烧室温度下降到设定值时,冷却程序停止,焚烧炉停止工作。
(3)焚烧炉必须有防爆措施及装置。
(4)焚烧炉的电源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
(5)在常温下和相对湿度不超过85%的条件下,电器回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Ω,并能承受1min工频(50Hz)、电压1500V的实验,不得有击穿和短路现象。
(6)各连接件必须定位准确,连接可靠。
(7)控制箱与各衩控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必须有金属硬、软管保护。
(8)炉体所附油气路及其所属附件应安装牢固,连接处不得有泄露。
12.3.8焚烧残余物的最终处置
(1)医疗废物除尘设备产生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固化填埋处置。本项目选用水泥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飞灰加入适当比例的水泥或稳定剂搅拌后用混凝土输送泵直接打到专用运输车上,密闭运到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惠州)安全填埋场处置。
(2)焚烧炉产生的炉渣可送至梅州市龙丰垃圾填埋场直接进行填埋处置(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
12.3.9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与记录
(1)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数量和重量。
(2)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温度。通过监测烟气排放速率和审查焚烧设计文件、检验产品结构尺寸确定烟气停留时间。
(3)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4)焚烧炉排气筒应按《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5)本处置中心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CO、CO2、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并与梅州市环保局联网。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GB18484-2001规定的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GB18484-2001的监测管理要求,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二恶英每年至少手工采样检测一次。
(6)记录医疗废物最终残余物处置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方式。
(7)本处置中心应定期报告上述运行参数、处置效果和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为3年。
12.3.10操作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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