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直属单位。以履行政府职能为主的管理、执法、监察等事业单位,保留原关系不变,政府核拨事业经费,以保证其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以履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的事业单位要实行政、事分开,政府按其实际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五)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招标制度。
为了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市容环卫资源配置,提供市容环卫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的发育,对市容环境卫生项目逐步推行招标制度。
1.凡政府财政拨款的道路清扫、生活废弃物清运、环卫公共设施、保洁服务和垃圾处理等较大型经营性项目,应公开信息,打破区域部门的局限,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条件下,动员原作业服务单位和社会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作业单位进入市场参与投标竞争。
2.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部门。一些区域性较强的作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由区市容环卫局委托所属市容环卫监督管理所具体组织。严格执行市容环卫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健全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的规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3.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4.发布《广州市市容环卫作业定额标准》,拟先试行两年。以市容环卫作业定额和合理的成本、利润与税收为依据,确定各类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商品”的指导价格。抓紧制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企业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准入制度。
四、完善配套政策,推进改革深入发展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加快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进程,确保市容环卫改革取得成效。
(一)社会劳动保障政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卫作业进入市场后,面临着用工制度和职工退休养老、医疗、失业救济等一系列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必须做好新的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一是市、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统筹各单位办理在职职工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劳动保险。二是事业单位参照企业制度经营的,可实行“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的政策。对原固定工转制为无固定期的合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未被聘用的原正式职工,按有关政策分别办理退休、内退和辞退,辞退工按政策一次性补给辞退费。三是转制为企业经济实体的环卫作业单位实行新的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用工采取双向选择,同工同酬。退休的干部职工转入各区市容环卫局退管办实行集中统筹管理,逐步进入社会养老统筹。
(二)价格政策。调整经济结构,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价格机制。除保证财政拨款补偿外,逐步扩大服务收费补偿的比重。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规定和“污染者收费”的原则,完善环卫行政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制订不同的价格标准。其目的:一是控制城市垃圾总量,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二是弥补政府财力不足;三是调动环卫作业服务单位的积极性。
(三)投资政策。建立和完善以各级财政投入为基础,政府、社会、企业、外资等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鉴于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公益性事业,完善市容环卫投资政策的关键是确保政府主渠道的投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市容环卫作业量的增加,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与财力,作出适当资金安排。具体项目由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与此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容环境卫生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并通过市场运作和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市容环境卫生投资的最大效益。
(四)税收政策。对部分事业单位转制后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政府财政补偿为主的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可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环卫作业经济实体(公司、中心等)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实行税费征收和合理提高服务价格的平行增长方式来减轻税费负担。
(五)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现有环卫作业车辆设备,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厕所,作业休息场所,办公场地、停车场、机具设备维修等设施(含现已改变用途的设施),不论建设、购置的资金渠道和来源,均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市政府所有。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实行分离的原则,由政府委托环卫企业经营管理,但要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更新管理规定,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扶持环卫企业发展,对现阶段为纯公益性作业服务的国有资产,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为社会化服务和其他经营性活动服务的国有资产,按现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