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

2009-06-29 未知 作者:admin A+  A-

第四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不得擅自丢弃。
第四十六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执法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举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做好责任区内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划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
(一)在城镇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部墙(窗)体上或者阳(平)台的护栏上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的;
(二)对城镇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超出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规定的;
(三)在城镇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四)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堆放杂物的;
(五)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六)牌匾标识未按照设置规范规定设置的;
(七)城镇道路、住宅小区、商业繁华区和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或者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未免费对外开放的;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的;
(九)养犬人携犬进入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或者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十)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修复道路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井盖、沟盖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登记手续在城镇道路上摆摊设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及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渣土未及时清运、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
(九)在城镇道路和公共广场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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