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

2009-06-29 未知 作者:admin A+  A-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等相关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等市政设施。
第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在听取居民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设置集贸市场和摊点的,应当符合集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的要求。
在城镇道路上摆摊设点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对下岗职工、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优先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需在城镇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堆放杂物。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条 新建城镇道路时,沿路设置的各类管道、管线应该入地敷设。禁止在城镇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擅自设置架空管线。对已经设置的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拆除。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线杆废弃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三)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四)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五)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六)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二条 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并设有明显标志,标划明显界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乱停乱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在城镇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第二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免费为发布信息者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节假日、庆典、日常等不同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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