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2008-03-27 互联网 作者:佚名 A+  A-

(四)街道分隔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整洁美观;
(五)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维修、更换或者清洗。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维修、更换或者清洗,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城雕、街景艺术)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的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破损、污染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整修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不得晾晒衣服、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灯光、外墙玻璃)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以及其他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并保持完好、安全、美观、整洁。已制订街景设计方案的地区,景观灯光设置还应当符合街景设计方案。城市景观灯光实行统一调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玻璃反光造成干扰和危害。外墙玻璃造成反光干扰和危害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和危害。
第十六条(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下统称为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街景相协调,做到整洁、坚固。违反规定设置,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户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破损、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户外宣传品)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的要求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行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公共信息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宣传物品,并可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运输车辆容貌)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并保持装卸场地周围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区确定)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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