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安徽省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有限空间作业导致3人死亡案宣判,相关责任人砀山县郡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股东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21年8月3日,位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宿州××室西侧的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以下简称科技泵站)发生故障,后经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蒋某向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赵某汇报同意,蒋某与谢某某口头约定,由谢某某负责科技泵站清淤项目,价格为8000元。
2021年8月6日6时许,在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谢某某组织石亚恒、孙连义、刘强等工人到科技泵站进行清淤。工人到达现场后先打开井盖进行自然通风,8时19分许,孙连义穿防水衣(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进入泵站进水闸门井作业。8时21分许,孙连义在井下求助,井上人员让其赶紧爬上来,孙连义攀爬接近井口时便无力继续攀爬,坠入污水中。随后石亚恒、刘强在未采取任何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相继下井救人,均很快丧失意识倒入污水中。后石亚恒、孙连义、刘强被消防、公安、医护等人员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鉴定,三名死者的死因均系井内缺氧及有毒气体中毒死亡。经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被告人谢某某供述,砀山县郡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谢某某是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范围是管道疏通施工、化粪池清理及建筑劳务分包。该公司没有相关的安全许可证件,也没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许可。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在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且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案发后,积极参与对被害人进行抢救,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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