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3月14日,住建部办公厅对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或新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号暂为CJJ27-202x。
环卫科技网查询后发现,《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最初版本为CJJ27-2005,2012年经修订完成后,标准编号更新为CJJ27-2012,原2005版标准同时废止。
与2012版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几乎所有有关垃圾的条文中都融入了“全链条垃圾分类”理念,并补齐了近年来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深入而新增的部分新型环卫设施,例如可回收物收集和分拣设施、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等,与诞生于十几年前的旧标准相比,有质的飞跃!
同时,标准还对环卫设施类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最显著的就是有关末端处理设施的规定,从旧标准中的“4.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短一节,变成了新标准中“5垃圾处理设施”整整一章。不要忽视“生活垃圾”变成“垃圾”这一小改变,其内涵是有很大不同的,反映到标准中,就是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共同撑起了“垃圾处理”这一章,其中有部分设施还是首次出现在本标准中。
新旧标准的目次对比如图1,可见标准内容变化之大!
图1 现行CJJ27-2012与正在征求意见的新标准目次对比
为了方便介绍,环卫科技网将重点放在介绍几类新增环卫设施上,在标准原文中,这几类设施的相关条文实际上是跨章节存在的。但这些已足以折射出新标准的最大亮点!
一、可回收物收转运设施规定
可回收物收转运设施包括可回收物交投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及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在旧标准中这些均属空白。
1、可回收物交投点
标准指出,可回收物交投点类型应根据当地可回收物产量、用地条件、回收模式等综合确定,无条件设置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时,应采用封闭式货车设置流动交投点。
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宜与生活垃圾收集间(房)、生活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独立设置的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m2;与垃圾收集设施合并设置的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的存储面积不宜小于5m2。
设置密度方面,标准提出,城区可回收物交投点宜按不大于2000户设置1个;封闭住宅小区可回收物交投点设置数量不宜小于1个;乡镇可回收物交投点宜按不大于2500户设置1个;农村可回收物交投点可按自然村设置。每个自然村至少设置1个交投点。
2、可回收物中转站和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标准规定,可回收物中转站宜按街道、镇(乡)设置,辖区面积大于10km2以上的街道、镇(乡)可设置2个,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00m2,宜与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合并设置。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宜按区、县设置,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宜与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等同址建设,单位面积年产能指标可采用7.5t/m2~10t/m2,配置机械分选设备的可回收物分拣中心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的使用年限不宜少于10年。
同时,标准还提出,可回收物中转站和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宜同时兼顾大件垃圾的中转、拆解破碎等功能。
二、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规定
在旧标准中,有关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规定仅寥寥几句,而新标准则给予了显著篇幅。
在“3垃圾收集设施”章节,标准规定,在城市商务写字楼、商贸综合体、住宅小区等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房(间)、大件垃圾收集房(间)宜合并设置;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m2;住宅小区大件垃圾收集房(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m2。
在“4垃圾转运设施”章节,标准提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宜按行政区划划分设置大件垃圾集散点/分拣中心。
大件垃圾集散点宜与可回收物分拣中心、装修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合并设置,宜配备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应设置车辆上下物料平台和存储区域,可设置大件垃圾人工或简单机械拆解线。小型的大件垃圾集散点则不宜具备机械拆解功能。
在“5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章节,标准提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宜设置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标准规定,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相邻设置,主体设施应包括上料传输设备、拆解破碎设备、分选设备、打包设备、噪声控制系统、通风除尘系统、除臭系统等,可包括仓储系统。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设施方面,标准规定,超大、大城市宜设置装修垃圾转运站,装修垃圾转运站可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集散点/分拣中心合并设置。
在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方面,标准规定,工程渣土宜优先应用于基础回填、低洼填平、场地标平、绿化用土、围海造地等,无法综合利用的工程渣土应设置工程渣土消纳场。工程渣土消纳场宜设置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废弃采矿坑、滩涂等处。
工程泥浆应优先源头脱水利用,不具备源头脱水利用条件的地区应设置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设施。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应优先源头分类利用及就地处理,装修垃圾应源头分类并单独收运;对装修垃圾、无法源头分类利用及就地处理的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宜合并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宜与其他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建筑材料利用设施相邻设置。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残渣(分拣或分选轻物质)应纳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剩余混合渣土类残渣(粒径10mm以下的前端筛下物)宜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纳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建筑垃圾填埋场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宜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建筑垃圾填埋场库容利用系数不应小于10m3/m2。
三、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规定
在旧标准中,只在“其他垃圾处理设施”部分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进行了少量规定,新标准则将“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单列一节。
标准规定,地级及以上规模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宜根据厨余垃圾量、资源化产品销路、生产生活方式等综合确定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厨余垃圾量小于50t/d的地区不宜设置集中厌氧消化处理设施;可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混合设置好氧堆肥处理设施,或分散设置小型模块化厌氧消化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厌氧消化处理后的沼渣资源化利用时,可配套设置好氧堆肥处理设施。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处理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地带,宜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卫生填埋场等处理设施合并设置或与污水处理设施相邻设置,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等区域不宜小于300m。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主体设施应包括垃圾接料系统、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饲料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除臭系统等,可包括沼渣脱水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残渣、污泥等固形物资源化利用系统等。
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住建部网站直接下载,更多亮点期待您自行发掘!
通观全文,除了像垃圾、环卫这样的关键词之外,频频出现的“合并设置”四个字堪称一大亮点!例如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宜与生活垃圾收集间(房)、生活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大件垃圾集散点宜与可回收物分拣中心、装修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合并设置;装修垃圾转运站可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集散点/分拣中心合并设置……,等等。
因此,虽然环卫设施的种类虽然增加了,但在“合并设置”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反而更加有利于存量设施的升级更新,甚至部分城区老旧环卫设施都有了焕发青春成为环卫“综合体”的可能!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新建的部分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已经在向环卫“综合体”转变。
2024年1月,济南市先行区新建的山东省首座半地下垃圾转运站(图2)投入试运行,它具有生活垃圾转运、垃圾渗滤液处理、装修及大件垃圾拆解分拣等多重功能,运营规模可达到生活垃圾压缩转运400吨/天、渗滤液处理60方/天、大件垃圾拆解分拣10吨/天,装修垃圾拆解分拣200吨/天,融雪剂搅拌200吨/年,危险废物暂存500吨/年。
图2 山东省首座半地下垃圾转运站效果图
类似的多功能环卫“综合体”在全国多地均有出现,例如扬州经开区环卫综合体,集生活垃圾中转处理、垃圾分类回收分拣、大件垃圾拆解等于一体;高邮市有机垃圾处理综合体,集垃圾分类和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等有机废物处理、肥料加工、蔬菜/花卉种植于一体;安徽芜湖也在计划建设一座环卫基地,集120吨/日生活垃圾中转站、数字化环卫指挥中心、环卫专用停车场于一体。
在标准的进一步加持下,环卫设施多功能化、“综合体”化,有望成为趋势!值得广大环卫企业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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